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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日期: 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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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電動汽車資源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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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電動汽車資源網(wǎng)從福建省省物價局獲悉,福建省日前下發(fā)通知,明確規(guī)定福建省省電動汽車和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電服務價格按充電電量收取。經(jīng)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充電服務價格上限標準:電動汽車1.00元/千瓦時(不含電費),電動公交車0.8元/千瓦時(不含電費),下浮不限。其他經(jīng)營性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參照執(zhí)行。新規(guī)自6月1日起執(zhí)行,試行1年?,F(xiàn)摘錄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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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價局關于我省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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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價服〔2016〕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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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縣(區(qū))物價局(發(fā)改委、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有關充電設施經(jīng)營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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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服務我省生態(tài)文明建設,促進新能源汽車發(fā)展,根據(jù)《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4〕166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我省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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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省充電服務價格分為電動乘用車充電服務價格和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電服務價格按充電電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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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jīng)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充電服務價格上限標準:電動乘用車1.00元/千瓦時(不含電費),電動公交車0.8元/千瓦時(不含電費),下浮不限。其他經(jīng)營性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參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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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電動汽車充電電價政策執(zhí)行《福建省物價局轉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商〔2014〕322號)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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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充電設施經(jīng)營企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布充電服務價格、充電電價等內(nèi)容,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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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執(zhí)行,試行一年?!陡=ㄊ∥飪r局關于廈門公共交通場站有限公司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閩價服〔2015〕370號)和《福建省物價局關于廈門市市政建設開發(fā)總公司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閩價服〔2015〕3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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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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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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